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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2日
达川区法院在第六审判庭审结
全市首例侮辱国旗罪案件
2020年10月,被告人庞某酒后来到村委会广场,欲找村干部解决电饭锅坏了无法做饭、其子将其银行卡拿走等家庭琐事。因在村委会没有找到村干部,庞某觉得自己吃不起饭了,为发泄心中的不满,便降下了悬挂在村委会广场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,将国旗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进行焚烧。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将该案移送至达川区法院起诉,达川区法院于2021年2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庭审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会人士等十余人参与旁听,被告人庞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。达川区法院认为,被告人庞某构成侮辱国旗罪,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案发后,被告人庞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,归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庞某承认指控的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最终判决为被告人庞某犯侮辱国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